牛散近4亿操纵天保基建被查 电脑IP成证据
www.yingfu001.com 2014-02-14 16:21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据证监会官方网站消息,赵清波和赵波林利用其共同控制的“天津汇邦”账户组在2012年1月9日至2月22日的期间内,在其共同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对倒交易、开盘前虚假申报,采取集中时间段拉抬或打压股价等方式,操纵“天保基建”的交易量、交易价格的意图明显。证监会决定对两人处以90万元罚款。

  赵清波和赵波林为“天津汇邦”账户组13个账户的共同控制人。2012年1月9日至2月22日,“天津汇邦”账户组买入“天保基建”合计47,690,787股,成交金额合计366,139,408.55元,卖出合计51,799,637股,成交金额合计397,477,078.34元;“天保基建”累计上涨21.43%,同期深证综指累计上涨16.69%,偏离大盘4.74%;涉案账户组交易“天保基建”账面收益合计20,540,820.11元。

  在上述28个交易日中,涉案账户组有2个交易日存在开盘前100%撤单的虚假申报行为;有23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天保基建”的行为,当日对倒量占该股票成交量比例最低为1.18%,最高为33.63%,平均为14.96%,当日股价涨跌幅与深证综指涨跌幅偏离程度最低为-3.04%,最高为4.81%。

  “天津汇邦”账户组交易“天保基建”处于持续状态,2012年2月22日以后仍在持续频繁交易“天保基建”。截至我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函计算日(2012年9月27日)收盘,该账户组尚持有“天保基建”28,899,666股,账户组自开户至计算日连续交易期间累计账面收益为-49,565,562.87元,已卖出部分实际收益为-42,227,020.47元。

  证监会称上述事实,有交易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电脑IP、MAC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证监会认为,赵清波和赵波林操纵“天保基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决定对赵清波和赵波林处以90万元罚款。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清波、赵波林)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清波、赵波林)

  〔2014〕3号

  当事人:赵清波,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天津汇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邦)监事,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公园北里。

  赵波林,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岳阳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天邦)总经理,住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赵清波、赵波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赵清波、赵波林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13年11月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赵清波、赵波林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赵清波和赵波林于2012年1月9日至2月22日利用其共同控制的“天津汇邦”账户组进行对倒交易、开盘前虚假申报,操纵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基建)股票。

  一、赵清波和赵波林为“天津汇邦”账户组的共同控制人

  赵清波为天津汇邦的监事、证券投资业务的负责人。根据赵美某和赵清波的询问笔录,天津汇邦、赵清波、赵某一、张某、董某某等账户均由赵清波直接控制使用;从交易地址分析,“赵美某”账户交易的IP及MAC地址与“张某”账户、“董某某”账户的交易地址有交叉重合,“赵荣某”账户、“赵某二”账户和“李某某”账户的交易IP及MAC地址与“天津汇邦”账户、“赵清波”账户的交易地址有交叉重合,同时赵荣某、赵某二均承认赵清波知道其账户的密码,并曾经委托赵清波使用其账户交易;从资金流向分析,“赵荣某”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天津汇邦,“赵某二”账户的资金部分来自天津汇邦,“李某某”账户的全部资金实际来自于天津汇邦。综上,从赵清波本人的身份、赵美某和赵清波的自认、交易地址重合度,以及上述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分析,可以认定赵清波是天津汇邦、赵清波、赵某一、张某、董某某、赵美某、赵荣某、赵某二、李某某等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赵波林在询问笔录中自认,其为“中融融裕23号”账户、“赵波林”账户、“赵某某”账户和“孙某”账户的直接控制人。“中融融裕23号”账户、“赵某某”账户、“孙某”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岳阳天邦,而岳阳天邦是天津汇邦的子公司。同时,“中融融裕23号”账户有部分资金来自赵静,“赵清波”账户也有部分资金来自“赵某某”账户,“赵某二”账户也有部分资金来自“孙某”账户,“赵某一”账户有部分资金来自孙某等人;“赵某某”账户交易地址与“天津汇邦”等账户交易地址存在交叉重合。在2012年1月9日至2月22日,赵清波任岳阳天邦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波林任岳阳天邦的总经理,而且二人又是亲兄弟。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赵波林直接控制的4个涉案账户和赵清波直接控制的9个涉案账户(以下合称“天津汇邦”账户组)之间存在高度关联。

  综上所述,赵清波和赵波林为“天津汇邦”账户组13个账户的共同控制人。

  二、赵清波和赵波林操纵“天保基建”

  赵清波和赵波林利用其共同控制的“天津汇邦”账户组在2012年1月9日至2月22日的期间内,在其共同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对倒交易、开盘前虚假申报,采取集中时间段拉抬或打压股价等方式,操纵“天保基建”的交易量、交易价格的意图明显。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12年1月9日至2月22日,“天津汇邦”账户组买入“天保基建”合计47,690,787股,成交金额合计366,139,408.55元,卖出合计51,799,637股,成交金额合计397,477,078.34元;“天保基建”累计上涨21.43%,同期深证综指累计上涨16.69%,偏离大盘4.74%;涉案账户组交易“天保基建”账面收益合计20,540,820.11元。

  在上述28个交易日中,涉案账户组有2个交易日存在开盘前100%撤单的虚假申报行为;有23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天保基建”的行为,当日对倒量占该股票成交量比例最低为1.18%,最高为33.63%,平均为14.96%,当日股价涨跌幅与深证综指涨跌幅偏离程度最低为-3.04%,最高为4.81%。

  “天津汇邦”账户组交易“天保基建”处于持续状态,2012年2月22日以后仍在持续频繁交易“天保基建”。截至我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函计算日(2012年9月27日)收盘,该账户组尚持有“天保基建”28,899,666股,账户组自开户至计算日连续交易期间累计账面收益为-49,565,562.87元,已卖出部分实际收益为-42,227,020.47元。

  上述事实,有交易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电脑IP、MAC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清波和赵波林操纵“天保基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赵清波、赵波林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交易“天保基建”的目的并非操纵,而是中长线股票投资。二是“天保基建”股价上涨幅度应与地产指数作比较,二者偏离度较小。三是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且账户实际亏损严重,因此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首先,当事人利用在其共同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对倒交易、开盘前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天保基建”的交易量、交易价格,从当事人操纵行为的特征判断,当事人操纵该股票的意图明显。其次,以大盘指数还是地产指数作为比较标准,并不影响对当事人操纵股票行为的认定。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态度良好,配合我会相关调查工作,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清波和赵波林处以9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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