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未控制IPO节奏 均衡沪深首发家数

www.yingfu001.com 2014-04-06 00:00 证券时报我要评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为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证监会将按照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首发(IPO)企业家数的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安排审核进程。针对市场有关“证监会将按照沪深交易所2∶2排会的方式消化已申报企业”的传闻,邓舸指出,并未听过这一说法,也未曾有IPO发行节奏的控制安排。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为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证监会将按照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首发(IPO)企业家数的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安排审核进程。

  针对市场有关“证监会将按照沪深交易所2∶2排会的方式消化已申报企业”的传闻,邓舸指出,并未听过这一说法,也未曾有IPO发行节奏的控制安排。

  同时,就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情况,证监会发行部昨日表示,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首发上市实行保荐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承担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有进行核查的义务。审核过程中,对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按照归责要求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证监会明确,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而对于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证监会表示,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异议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针对审核过程中,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证监会指出,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均应就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如复核后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通过发审会的,可不重新上发审会。

  除此之外,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签字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执业受限制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实施完毕之前,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证监会强调,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原签字机构和个人需出具承诺,对其原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其出具的文件存在问题的,证监会将依法从严追责。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天表示,证监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送至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市场有关机构征求意见。

  针对4月3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审理杨剑波诉讼证监会行政处罚有误一案,邓舸表示,证监会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答辩,在法庭上表达了证监会的立场和观点。证监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尊重法院对证监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监督。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证监会审核部门将按照沪深交易所均衡的原则开展首发审核工作方面,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按照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首发企业家数的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程。

  就“13中森债”未按时付息成为私募债面市以来首例违约案例,邓舸表示,“13中森债”发行人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经营正常,未正常兑付利息的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管理存在问题。目前,证券交易所已要求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等中介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月3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未能当庭宣判。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此事称,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和监督。

  邓舸表示,依然需要强调的是,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月3日,证监会诉讼代理人与杨剑波对簿公堂。杨剑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证监会撤销对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则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去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发生交易系统故障,下错单成交72.7亿元,推升沪指猛涨5.96%。当天下午,光大证券对这一错单交易采取对冲措施: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

  之后,证监会认定此事存在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等4名高管分别受到警告、罚款60万元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新京报4月3日报道,庭审当日“是不是内幕”、“是不是责任人”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杨剑波认为自己谈不上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在对冲交易的过程中,将当天中午决策层的指令传达给了一线交易员。

  对于杨剑波一方提出的质疑,证监会反驳称杨剑波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该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同时,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因不满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杨剑波于今年2月8日正式起诉证监会,北京市一中院于2月18日正式立案。

  上市公司优先股信披准则发布

  据新华社电 证监会4日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这三项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据介绍,发行预案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依法及公司章程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包括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价格、股息率、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方式、转股条款、回购条款等十二项内容。二是有利于中小股东在融资决策中形成正确判断的事项,如“优先股发行的目的”、“发行优先股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等。

  “中小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更清楚地了解优先股的特点和风险,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证监会也将充分关注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邓舸说。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公开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中止审查的情形。

  发行部相关人士表示,在审核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使得审核程序无法继续,或者存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质疑且有一定的线索,需要通过必要的核查来查清事实。在这些情况下,为维护正常的审核秩序,本着对发行人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证监会将这些企业列入中止审查的名单。

  中止审查四种情形

  证监会公布中止审查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包括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含义;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审核程序冲突;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签字会计师、律师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或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保荐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第三,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形。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根据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明显存疑,需要进一步核实;媒体报道、信访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发行人申请文件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其他影响首次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经初步核查无法澄清。

  第四,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

  恢复审查后将参照

  受理时间安排审核

  发行部相关人士指出,发生中止审查事项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说明,证监会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派出机构核查或者直接现场核查等措施。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调查或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上述人士表示,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但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证监会将直接终止审查。与此同时,中止审查期间,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证监会也将依程序终止审查或者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就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情况,该人士指出,申请恢复审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审查,恢复审查后,证监会将参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审核要点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况,发行部相关人士做了详细解释,并公开了审核要点,强调此举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该人士指出,证监会判断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是否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是否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性质;二是该问题对审核工作、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或者是否构成影响投资者判断其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

  该人士指出,在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关注的情况主要包括:发行申请文件不符合申报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文件制作粗糙,申请文件前后文相互矛盾,申请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与事实存在差异,发行人财务资料涉嫌虚假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等。

  而在判断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是否与事实存在差异时,证监会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研发费用、研发能力等信息;发行人环保设施运行、污染排放及治理污染投入等情况;发行人的诉讼、仲裁等信息;公司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公司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及其变化情况等信息;对公司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权属状况等信息;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等信息;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信息。

  在财务指标方面,该人士表示,发行人财务资料涉嫌虚假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净资产等涉嫌虚假,即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凭证、隐瞒应在公司账上反映的成本及费用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和手段,或明显违背其既有的会计政策和估计等,以达到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的目的。二是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符,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明显差异且无合理解释,影响到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这三个准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

  其中,发行预案是股东决策的重要依据,披露发行预案是公司融资决策的重要步骤。发行预案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依法及公司章程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包括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价格、股息率、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方式、转股条款、回购条款等12项内容;二是有利于中小股东在融资决策中形成正确判断的事项,如“优先股发行的目的”、“发行优先股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等。邓舸表示,中小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更清楚地了解优先股的特点和风险,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证监会也将充分关注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募集说明书则重点突出发行条款、风险因素等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密切相关的披露内容,鼓励采用相互引征和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引导投资者关注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为降低发行人披露成本,便于投资者快速浏览,要求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在指定网站披露,同时把募集说明书核心内容浓缩成三张表格的募集说明书概览,在指定报刊刊登。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市场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出回应。谈及杨剑波诉证监会案件时,邓舸表示,证监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尊重法院对证监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邓舸强调,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与此同时,邓舸还通报了证监会对4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情况。据悉,证监会已经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披违法违规行为正式立案,目前处于调查中。

  对于“13中森债”未按时付息,成为私募债面市以来首例违约案例的情况,邓舸表示,经了解,“13中森债”发行人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经营正常,未正常兑付利息的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管理存在问题,证券交易所已要求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等中介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目前,发行人已披露相关信息,受托管理人华龙证券已要求增信机构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代付利息,增信机构承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资金代付。

  邓舸指出,“13中森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违约属于个案风险事件,证监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处置,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各相关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债券契约处理利益诉求。

  就中信股份拟通过中信泰富到香港整体上市一事,邓舸表示,中信股份要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需经证监会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批准,中信股份向证监会提交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后,证监会将依法做好相关审核和服务工作。

  此外,邓舸还表示,证监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将文件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市场有关机构征求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修改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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