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购券商传闻背后真相曝光 金融股一日游后领跌(2)

www.yingfu001.com 2015-03-10 10:46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收购传闻背后真相:兴业银行已参股华福证券 交行未回应

  对于银行控股券商的种种市场传闻,兴业银行回复称,正研究有关方案。事实上,商业银行控股券商,与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相违背。获得国务院特批或修改《商业银行法》,是两大可行路径。

  3月9日下午,两则银行有意收购券商股权的传言,搅动市场。当日,有媒体报道称,兴业银行并购华福证券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此外,交通银行有意接盘苏格兰皇家银行(RBS)持有的华英证券33.3%的股权。

  当日午盘,持续下跌一个半月的银行股集体暴涨。截至收盘,银行板块上涨6.87%,居A股行业之首。其中,宁波银行、南京银行涨停,北京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盘中一度冲击涨停

  对于种种市场传闻,收市后,兴业银行方面回复:“我们关注到证监会发言人相关讲话,正研究有关方案。”

  兴业银行已参股华福证券,下一步控股?

  有媒体报道引述知情人士消息,兴业银行并购华福证券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等待批准。并称,华福证券党委办公室已经搬入兴业银行总行办公。

  当天下午,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此询问兴业银行办公室,相关人员称目前尚未有相关消息回复。直到下午五点半,给出如上回复。

  华福证券目前共有7家股东,前三大股东为福建省能源集团、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持股比例分别为36%、33.71%、20%。第四大股东为兴业银行控股73%的兴业信托,持股比例为4.35%。也就是说,兴业银行已通过兴业信托间接参股华福证券。

  华福证券的前三大股东均为福建省国资委下属企业,而兴业银行第一大股东是福建省财政厅。华福证券其他三家股东是漳州市担保中心、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福建省华兴集团,持股比例分别为3.59%、1.35%、1%。

  当日收盘后,又有报道称,RBS拟出售其持有华英证券33.3%的股权,交通银行有意接盘。交行已将收购计划上报国务院。不过截至发稿时,这一说法尚未得到交行方面的确认。

  华英证券是一家合资券商,由证监会2011年批准成立,注册资本8亿,其中国联证券出资66.7%,RBS出资33.3%。

  当日部分银行的种种市场传闻,亦与此前一周“监管部门正研究向银行发放证券牌照”的消息有关。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曾于上周五(3月6日)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证监会正研究落实“国九条”的有关要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研究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以及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有关制度和配套安排,相关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中,并需履行必要程序。有关政策的公布实施尚无明确时间表。

  银行控股券商两大路径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关于“银行控股券商”传闻,早在2011年就有先例。彼时曾有报道称,上海证券股权拟被划至上海市国资委,随后将出让,交通银行旗下交银国际信托拟控股上海证券51%股权,相关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但4年过去了,至今尚未得到国务院批复。

  事实上,商业银行控股券商,与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相违背。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为适应市场和经营环境变化,2003年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仍未改变分业经营的原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最后一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乃修订后所加。正式修订的这句话,为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和券商提供了可行的通道,近年包括建设银行控股建信信托、交通银行控股交银国际信托、兴业银行控股兴业信托均通过此通道:相关方案上报国务院,获得特批。

  也就是说,若如传言所言“兴业银行控股华福证券方案已上报国务院”,获得特批理论上是可行的。此外,商业银行控股券商的另一条路径是——修订《商业银行法》。

  事实上,近年来,包括原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光大银行董事长唐双宁等在内的多位两会代表委员多次提交了关于修订《商业银行法》的议案。

  3月7日,“两会”期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参加上海团讨论时表示,《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银监会正和相关部门一起加强调查研究,适应新情况要求,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2014年11月,时任银监会副主席的阎庆民曾公开表示,银监会已经向国务院汇报,建议全国人大适度修订《商业银行法》,该法律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现状,因此要留一部分创新空间,看准了马上就修改。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商业银行法》修订工作确已启动,银监会2014年进行了相关调研工作,并向部分银行下发了征求修改建议的函。但关于具体修订内容,尚未有定论。

  从目前各方反馈来看,《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关于存贷比和流动性管理指标修订的可能性最大。其次,《商业银行发》第三十九条“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已经落后于《巴塞尔III》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现行监管标准,也有可能被修订。

  而关于是否修订《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放开商业银行参控股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进行混业经营,业内尚有争议。

  “分业经营不仅是一个牌照经营层面的事情,还牵涉到一个分业监管的问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主要由‘一行三会’承担,商业银行和券商分别由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因为信托也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范围,所以银行控股信托公司不涉及跨部委监管,但银行控股券商就会面临新的挑战。如果修订《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允许商业银行控股券商,就必须先厘清监管分工的问题。”一位银行业资深研究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阎庆民在上述公开场合还曾表示,当前,金融机构创新跨界较多,越来越多的银行发起基金、信托、租赁,同时也有保险控股银行,混业态势越发明显。在当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对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可以称为“主监管”。在当前监管模式下,需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监管应该充分发挥好沟通协调,避免一些监管的空白或者是因为监管效率低下影响行业发展。(21世纪经济报道 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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