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准则出台银行股或首先试水
中国证监会于4月1日发布了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 《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三个准则对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的格式和相关条款等都做了详细的要求。
为优先股发行做好制度准备
三项准则文件,指导优先股强化发行预案内容披露,指导募集说明书要重点突出风险因素。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发行预案是股东决策的重要依据,披露发行预案是公司融资决策的重要步骤,强化预案披露内容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维护市场公平。
发行预案主要强调两方面内容,一是依法和公司章程需表决的事项,包括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价格、股息率、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方式、转股条款、回购条款等12项内容。二是有利于中小股东在融资中形成正确判断的事项,如优先股发行目的、发行优先股对发行人及原股东缠身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等。
"中小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更清楚地了解优先股的特点和风险,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证监会也将充分关注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邓舸表示。
募集说明书则重点突出了发行条款、风险因素等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密切相关的披露内容,鼓励采用相互引征和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引导投资者关注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三个准则的出台为优先股的正式推出做好了制度准备。
银行或将首先试水优先股
随着优先股相关准则的推出及相关配套细则、办法的出台,谁将会成为首批优先股试点对象也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对此,业内普遍认为,银行、电力等将会成为第一批试水优先股的行业。
证监会在之前公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方案中,明确将优先股试点范围限定为大盘蓝筹股(上证50成分股),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还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优先股不允许转换成普通股,那么,它就只剩下"按季支付股息"的唯一优势了。因此,投资者会将固定股息看得十分重要,这就要求优先股的发行人必须要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并能进行固定股息按季支付。
而银行股恰恰具有稳定分红派息能力、估值较低且融资需求高等特性,因此,银行股一直被认为是优先股最佳试点对象。市场消息也显示,包括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都处于紧锣密鼓地试点筹备之中。
董登新也表示,目前,我国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应该重点向两类企业倾斜:一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二是产能过剩的大央企和大国企。前者通过优先股发行重在充实资本金,改善财务状况;后者则是借助优先股的发行重在推进市场化的行业并购、产能淘汰、资产重组、产业升级,从而走出重化工业产能严重过剩的格局或怪圈。
此外,有业内人士称,从优先股发行的充要条件来看,具备较高的资产收益率和杠杆率的房地产、餐饮旅游与综合行业、电力、交运、建筑、煤炭也有望成为我国发行优先股的主体。
投资仍需注意风险
尽管优先股风险相对较低,但投资者并不能忽视其风险的存在。在2008年,美国优先股市值跌幅就高达2/3。由此看来,优先股股东权利和收益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事实决定了其风险程度。
申银万国指出,优先股主要表现为三大风险:首先,优先股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其中,优先股的债券属性使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相对突出;其次,相对于普通股和债券,优先股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最后,尽管从理论上优先股面临相同的常规风险和法律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优先股处于同一风险水平,这种风险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之间。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李丹也曾表示:优先股也有风险,优先股的固定、高收益回报是相对的。优先股也有很多不同种类。投资者应当理解不同优先股的不同特征,评估风险,审慎决策、理性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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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46号印发《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