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委:“9号文”审慎务实规范同业业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127号文规范同业业务审慎务实:1.明确了买入返售只能是标准资产,展示一贯鼓励直接融资导向;2.考虑到存量借道同业科目的非标融资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本次要同业融资最长不超过3年,同业借款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不得展期,显示了平稳过度的务实立场。3.明确界定了“同业存款”,仅限对方为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排除了券商、基金、保险、资管、信托等的存款;4.区分了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对非结算性的比例进行了数量限制。有利于有结算平台连接中小金融机构的银行,有利于非银同业占比高的银行。(中国经济网)